“售房养老”模式运行中的住房及房价地价的影响- -| 回首页 | 2004年索引 | - -住房养老模式探讨的依据

“四金合一”的探讨- -

                                      

今日的企业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需要按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和大病重病医疗保险金,简称为"四金",分别缴存于国家设立的各基金管理机构,如公积金管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等专设机构。四个机构分别隶属于建设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混合融通。这一专款专用制度对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好各项基金的保障功用,应当是很为必要。但"四金"的分立并分管分用,却在客观上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并带来若干资金运营使用投资增益上的种种缺陷。为此,这里需要提出"四金合一"。或者更具体地说,"四金"可以分设分提存分管理,但在具体运营上,不妨"四金合一",在职工对其拥有的各项基金,在具体运用上,不妨融会贯通,以求能发挥基金的更大功用。


"四金合一"的探讨

 

柴效武

 

20001223日新闻报道,有关专家建议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结合,一金两用,相得益彰。这样既可以挖掘资金潜力,解决养老金的隐性债务,又能促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两金合一国际有先例

 

国际经验表明,养老基金与住宅产业有着内在的和客观的必然联系。养老保险基金是长期积累到退休时才能支取使用的资金,而在其积累期间,需要寻求投资增值的场所,住宅业需要大量生产和消费周转资金,它正是养老基金投资增值的可选领域。日本、印度等国通过信贷市场把养老基金、公积金基金、人寿保险基金大量吸收到住宅产业;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公积金和巴西的社会保障基金还实施了制度内的结合融通使用,先用于购房,后用于养老,一金两用,相得益彰;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成功地解决了员工的置房和养老两大问题,其做法是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变单一的住房基金为住房和养老共用的公积金保障基金。

组建公积金保障基金可一举多得。不久前,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际合作中心与安泰国际保险公司联合举办的"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国际研讨会"上,有关人士提出,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其与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组建公积金保障基金,是顺应事物发展规律的重大举措,并会带来一举多得、一兴百兴的连锁效应。

--组建公积金保障基金,可以一金两用,互为补充。据业内人士预测,随着职工工资增长,到2010年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将达1万亿元。届时是养老金支付高峰期,如出现支付困难,国家可以借用公积金资金支付养老金;待高峰期过后,退休金支出回落,再用养老保险基金偿还。住房与养老结合只需筹缴一笔公积金保障基金,较之于分别筹缴,总费率大为降低。

--对发展住房市场提供了巨大的融资空间。养老基金在积累期要求投资增值。只要住房融资实行市场利率,就能源源不断大量吸引养老基金进入住房建设市场,由政府财政贴息也可以吸引养老基金进入住宅产业。

--职工以缴纳低费率而获得住房与养老较高水平的保障。若按职工工资30%左右的缴费率建立公积金保障基金,随着工资增长,缴费绝对额增加,基金长期积累投资增值,数十年积累额是相当可观的。

--能创造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首先是实行养老与住房合一的公积金制,可以大幅降低社会保障综合费率,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有利于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对职工而言可以增加即时消费,有利于拉动经济的增长。其次,养老基金和住房基金由一套机构统一管理,既利于融通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又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基金管理,充实现代化管理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管理费用。

"一金两用"设计思路出台

 

一金两用,如何操作?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人士提出了操作思路:

第一步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把现行的养老、医疗基金管理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并,把现行各项保险基金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拢在一个机构管理。允许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与住房公积金资金融通使用,即职工在购房时可借用养老金账户的资金,购房后再归还充实养老金账户。

第二步则是随着养老保险结构的调整,把现行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第二层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并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并组成公积金保障基金普通账户。该账户储金用于住房、养老、缴其他保险费以及投资增值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名为公积金保健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分别建立统筹基金账户。按此模式框架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各项基金账户,账户之间可以融通、但不能占用或挪用资金,同时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机构,从制度安排上建立完善的公积金制度和生活保障体系。

"四金合一"的探讨

 

今日的企业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需要按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和大病重病医疗保险金,简称为"四金",分别缴存于国家设立的各基金管理机构,如公积金管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等专设机构。四个机构分别隶属于建设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混合融通。这一专款专用制度对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好各项基金的保障功用,应当是很为必要。但"四金"的分立并分管分用,却在客观上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并带来若干资金运营使用投资增益上的种种缺陷。为此,这里需要提出"四金合一"。或者更具体地说,"四金"可以分设分提存分管理,但在具体运营上,不妨"四金合一",在职工对其拥有的各项基金,在具体运用上,不妨融会贯通,以求能发挥基金的更大功用。

如某职工决定购买商品住宅,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共提存公积金为27000元,养老保障金账户上有结余12000元,失业待业保险和大病重病医疗保险金账户上,分别有余额5000元和8000元,合计为52000元。若"四金"不能合一使用时,该职工为购房所能动用的公积金资源只能是27000元,再加申请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购商品房对资金的全部需求,还需要申请一般住房消费贷款。但如"四金"可以融通使用,则可动用资源就增加到52000元,再加据此数额申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可基本满足对购买商品房的资金需求了。因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一般购房按揭贷款的利息,该职工的利息负担可大为减轻。

四金分设时,壁垒森严,管理严格,四金合一后会否给基金管理带来诸多混乱呢?应当是不会的。四金分设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和浪费。基金品名设置过多,各自分设分管,也使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林立,人员充斥,管理成本急剧升高。若将"四金"是合四为一统一由一个机构给予综合性管理,则在人员配置、管理成本方面都将有较大节约。特别是基金参与投资运营的效率会大幅提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广受世人称赞,在新加坡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公积金制度也承担了重要角色。该制度于1950年初始推出时,成员仅18万人,公积金结余额到1955年也仅为900万新元。到了1994年,公积金成员已增加到252万元,公积金结余额高达570.5亿新元。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最大的特色就是功能多样化,最初的公积金设立的宗旨,仅是为成员提供养老金保障,其后又增加了购买住房、退休、保健、住屋、家庭保障、增进资产等5大类16项计划,使一项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发展成为具有综合保障功能,用途广泛的社会保障的体系。比如该公积金制度由一系列公积金计划所组成:(155岁提款计划。(2)最低存款计划。(3)填补最低存款计划。(4)保健储蓄计划。(5)保健双全计划。(6)增值保健双全计划。(7)公共住房计划。(8)住宅产业计划。(9)家属保障计划。(10)家庭保障计划。(11)公积金投资计划。(12)新加坡巴士公司股票计划。(13)非住宅产业计划。(14)教育计划。

新加坡的公积金,据称可以用于弥补公积金成员的父母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可以用于其子女在特准范围内接受高等教育的支出,可以转付在新加坡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购买家庭成员的重病保险和人寿保险。总之,这一公积金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远远超出原来设定的养老范围,逐步扩展到医疗、教育、住房、保险、投资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的公积金制度的使用范围,则仅仅限于住房购建,而且仅仅限于职工住房的最低保障资金。两者的功用和实施范围,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我国"四金"缴纳还基本地采取一种法令强制性的手段,强制性地要求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参与这一"四金"缴存制度。这种强制性的做法,在"四金"制度初始建立之始,应当认为是有必要的,对保障职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四金"的保障功用,是很必要的。但如能通过更好更合理地发挥"四金"的营运范围,使其对社会、对单位、对个人,都能够带来极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然更应当给予关注。只有如此,也才能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四金"缴存的重大意义,从强制大家必须缴存四金转化为单位个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 作者: 柴效武 2004年12月27日, 星期一 22:56 加入博采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1285023

回复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