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济主体资格与应享权利的探讨- -
个人经济主体与经济意识的确立与培育完善,是今日市场经济体制组建后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个人家庭拥有资源的不断壮大丰富,个人经济主体概念的确立并积极发挥功用,个人家庭的经济意识的逐步培育完善,以及由此引起的个人产权问题,就是应予研究的重大事项。本文谨对此予以一定的探讨与评析。
柴效武
[1]个人经济主体与经济意识的确立与培育完善,是今日市场经济体制组建后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个人家庭拥有资源的不断壮大丰富,个人经济主体概念的确立并积极发挥功用,个人家庭的经济意识的逐步培育完善,以及由此引起的个人产权问题,就是应予研究的重大事项。本文谨对此予以一定的探讨与评析。
一、个人经济主体概念的提出
个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形式,发挥功用已日益加大,也愈益受到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的重视。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订颁发及《宪法》是几经修订,正体现了个人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已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视。个人是否具有作为经济主体,自主地从事经营、投资、消费、劳动等各种活动的经济权利。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开展而言,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个人的这种经济权利应做何体现呢?
如果说
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并最终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今天国家与企业关系已经初步规范化、法制化之后,就应将重点转移到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来。
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经济学家蒋一苇曾郑重提出"企业本位论"的命题,着力探讨了企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地位和功用,认为企业应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主体,并享有独立自主的运行权利和利益机制,对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雄厚的理论依据。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政策,并最终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但企业只体现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如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等形式出面的,生产要素的占有、运用并支配的单位,并不能代表经济活动的全部,还需要再加上个人经济主体的概念,以作为仅承认企业主体资格的一种重大修正。我们今天则应郑重提出
"个人本位论
"的观点,着重探讨个人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用和权利、利益机制。这应是又一重大的理论创新。
"个人本位论
"或个人主体论的提出,在我国是
80年代末期开始。经济学家苏东斌对此做了较多的探讨,提出了
"主体经济学
",以有别于一般的
"客体经济学
",即将传统的研究
"物
"的经济学转为研究
"人
"的经济学。在后者,人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更被视为最终生产目的本身
[i]。刘诗白教授撰写的《个人主体论》,对公民个人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形式,也给予全方位、多层次地探讨
[ii]。经济学家张曙光教授也特意撰文《个人经济自由权利与劳动力市场》,认为劳动力个人应当具备相当的经济自由的权利,特别是自由就业、职业选择的权利,只有如此,才能建立健全我国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很有见地的
[iii]。
张展新、张文中同志曾发表《公民经济主体资格初探》的文章。认为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缺陷是忽略了对公民的经济地位与作用的"主体"地位的研究,限制了公民经济活动的权利与自由。他们认为公民与企业是构成市场活动的两类基本的经济主体,当剖析市场的深层结构时,企业的经济主体又是以公民的经济主体资格为前提。公民的经济主体资格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基础
[iv]。
冯文荣,赖德胜,李由合著的《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一书中,在谈及建立健全合理的物质利益机制时,即明确谈到:"明确并建立个人在生产和分配中的独立主权主体地位,个人是物质利益的追求者和使用者,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能够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个人,才是经济活动中真正的主体因素和能动力量。...实践证明,只有明确确立了个人在生产和分配活动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个人只有成为物质利益的独立自觉追求者,个人收入分配才能持续激发广大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促成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v]。
承认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基本主体,可称之为对计划经济时代单纯以国家为经济主体的重大修正。承认个人的经济主体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利,又是向市场经济趋进中对单纯以企业为经济主体的再次修订。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个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如收入支出、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投资融资、财产运用支配、生活消费等,统统受到国家的干预和支配。企业个人的经济主体地位是残缺、不受重视的;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更无从谈及。这种做法的后果是极大地压抑了企业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动性、独立性和积极性,导致当时经济运行的死板单一,无活力无生气。
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仅仅确立并承认国家的经济主体的权利资格的基础上,于八十年代中期承认并确立了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权利资格,提出了
"企业本位论
"的论点;又于九十年代后期最终承认和确立公民个人、家庭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权利资格,提出了
"公民本位论
"的理论。这是一了不起的成就。
二、个人经济主体及权利缺失的损害
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不论是作为劳动者个人,还是作为消费者个人,都不可能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也不具备有任何经济权利,最少是不具备完全的经济权利。个人的经济权利是很不受重视和保护的。个人拥有经济资源很少,有限收入在满足低限度的生存消费后,即所余无几,家庭储蓄存款很少,其它物质性财产占有也同样有限。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自己当家作主,是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自主投入各类经济活动,自主控制、操纵掌管其经济行为的。这一切都在国家的手中。社会乃至个人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就业、工资、消费、购买、储蓄等等,无一不是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事事处处要听从国家的统一指令与集中安排。这种缺失必然会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相当大的伤害。
当时,个人的劳动力只能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分配就业(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自主就业、创业),个人固然没有失业之虞,也没有自主选择自己中意单位,从事自己喜爱职业的权利。同等的劳动付出得不到等量的报酬。如农村盛行的
"行不行,十分工,干不干,八分半
"正是一种生动写照。城市职工则是典型的吃
"大锅饭
"、
"铁饭碗
"状态。大家就业劳动中运用较多的词汇,就是"一切听从党安排",服从组织,更有"我是革命一块砖,东南西北任党搬"的说法。这种状况必然对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以极大的伤害。即使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大家下岗失业后首先想到的还是找政府,依靠组织安排,而很少想起凭借个人能力去做点什么。
当时,个人不拥有生产资料,即使是当时少量残存的个体户,农户的自留地、自养畜等,在其经营范围、活动方式及内容上,也受到国家严格的计划干预,不可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个人家庭有限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城市少量的个体经营和农民的极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且也时常受到政策调整的冲击,随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在消费生活中,是严格的计划配给制与票证限额供应,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大。社会资源供应短缺。居民收入问题上是国家计划工资制度,全国职工齐步走,不能多也不会少。投融资领域仅有储蓄存款一条路,且在储蓄爱国、储蓄光荣的政治趋导下。其它投融资渠道尚未出现,个人拥有有限的生活资料只能用于安排自家的支出购买、消费生活,应是自由度较大,但买什么、买多少、如何购买等也有严格的配给限制。如每人每月吃粮
27.5斤,其中粗粮占
50%,细粮占
50%,食油
0.4斤,肉食
0.5斤,每人每年购肥皂
2条、洗衣粉
3包、火柴
5盒、买布
1.7米等。这种配给制保证了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又对个人消费档次的提升和高层次需要的满足以强有力遏制。在这种状况下,居民个人不要说无钱购买较高档次的食物、衣着、日用品,即使有钱购买,也有有钱花不出之虞。
徐州全撰写《论我国居民资源主权残缺对经济增长的拖累》一文,认为
"居民资源主权是指居民对其人力资源、储蓄资源(货币)的初始决定权,分为居民资源使用权、居民资源处置权及其收益权。居民资源使用权是指居民根据其资源本身的自然性质和经济性能进行利用,其资源的使用,可以是居民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他人依据契约依法使用,居民资源处置权是指居民依法对资源实施出售、出租、借贷等经济行为的权利。
[vi]"
徐州全还认为"居民资源主权为居民消费主权的实施提供了物资保证。居民有效地配置自己的资源,就能够带来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状况的改善。居民资源主权又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市场的灵魂所在。" 徐州全的这些观点是颇有见地的。但如将居民资源主体变换为个人经济主体,似涵盖范围更广,说明问题也更为清晰。故此,本文选用个人经济主体这一概念。
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手段。构成西方经济理论基石的"经济人"概念中,具有经济主权的居民是最基本的"经济人",是其它"经济人"的构成要素。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企业不过是居民间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个人经济主权之间相互结合的方式,离开具有完整意义的个人经济主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企业存在。
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存在的前提,是应依法享有的各种经济权利。这些权利首先包括对其拥有资源的产权,又可具体化为占有、支配、处分、收益等权利。但个人是否享有这一权利,这一权利机制如何得以实施,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予以认真考虑。居民资源主权正可以说是个人经济权利体系的一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建立培育完善的过程,正是个人经济主体的权利认识、发现、回归并实施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最伟大成就之一,正是确立了个人的经济主体地位,并对这一经济主体应享有各种权利做出全方位安排,提供了个人发挥经济功用的适宜的经济社会环境。
夏兴园教授指出: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个人是没有经济地位的。在该经济系统中,虽然个人在名义上是作为消费者和劳动者而存在的。但是,其消费行为和就业行为基本上被中央计划所给定,因此,个人的消费和就业活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基本上不产生什么影响。
"他还指出,
"个人作为储蓄者,......虽然存在,但因储蓄总量和储蓄率极低,根本谈不到经济学意义的‘为平衡一生收入和消费的波动'作出的选择行为。而个人作为投资者则是被‘视为非法,必将被取缔'。
[vii]"
张天星撰文认为:建立个人的经济独立性后,个人才能作为自发性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当事人,拥有决策自主权,个人也才能作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生命体,竞争于市场。建立个人的经济独立性,就是要承认,尊重并充分发挥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的功用,承认个人拥有并支配控制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经济资源的权利,承认个人对其拥有资源的支配、控制的权利,尊重其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做的种种选择的权利。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个人的及与个人相关的一切社会行为予以相应的支配、控制或提出主张与要求
[viii]。
三、个人经济主体提出的因由
个人成为现阶段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形式,可从以下几方面着重说明:
(一
) 个人拥有经济资源急剧增加
个人拥有经济资源的内容、数量及质量构成,今日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表现在:①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占据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上升。②个人拥有财产占据全社会财富的比重急剧提高,家庭拥有金融资产的状况及在全部金融资产中占据比重在迅猛增长。③个人拥有经济资源不只是生活消费资料,还开始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家庭拥有资源已包括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和金融资产三大部分。④家庭收入的用途不只是用于购买消费,个人财富资本化已初步形成,并对国民经济生活发挥重大功用。这种种情形客观上使个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具备了所必须拥有的物质基础。
从长远发展趋向看,今日家庭个人拥有各类经济资源,不只是在绝对数而且在相对数上都有了相当增长。居民个人拥有经济资源的急剧增长,是我国近
20年来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对此事的强调无论提到何种高度,都是不过分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的经济形式。这一资源不仅包括企业、社会的资源,还必须包括居民个人的经济资源在内。居民个人拥有经济资源的配置及抉择导向,也必将对经济社会生活发生重大而基本之影响。
(二)个人经济属性变化
个人的经济属性及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功用,今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不仅是作为传统的劳动者和消费者生存于世,还开始作为投资人和经营者的身份发挥功用。个人拥有的经济资源已经有相当部分被用于生产经营、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个人投资办企业、办公司,参与股票债券投资,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一新动向和有生力量。个人以经营者和投资者的身份出面,不仅表现于个体工商户、农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管理之中,表现于城市职工户的参与证券投资及其他各方面事项的投资,将自身拥有资源,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向各方面活动做有机配置,更重要的是,还表现为个人作为经济主体的权利资格的取得和利益机制的运用。
今日的家庭个人以四种身份出现,并对经济生活发挥着四大功用:(1)作为劳动者运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资源,或从事社会化的职业劳动,或以个体经营劳动的形式为社会创造财富,自己也从中得到相当的报酬收益;(2)作为消费者,通过对其拥有物质资料的消费运用来实现生活消费,组织个人劳动力的再生产,并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提供着生产的对象、动力和内容;(3)作为投资者运用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是金融资产组织家庭人力资本(劳动力)和物质资本的再生产,以进一步增进家庭资源的拥有状况;(4)作为经营者在努力经营家中资源的完好配备与利用。劳动力的支配,消费资料的运用,投资状况及效益如何,都需要在经营、谋划决策上下大功夫。经营功能既体现在家庭成员的经济属性——劳动者、消费者和投资人之间,又对家庭资源配置效益的高低强弱起到关键功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已经具有经营、消费、劳动、投资等各种经济权利。我们通常用劳动者个人来称呼,但就此同时,又还需要具体区分为劳动者个人、消费者个人、投资者个人和经营者个人。这里则统称为经济主体的个人。个人经济属性的这种巨大变化,标志着个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职能及发挥功用等,已发生显著改变。由于这种改变,相关的是个人享有经济权利承担及经济义务和责任等,也随之大为增多。
(三)个人经济意识培育与经济权利把握
随着个人拥有经济资源的增多、个人经济属性改变和权利义务的加大,个人的经济金融意识及相关的理财能力与才干,以及为此而必须具备的经济理论与实践等,也在迅速得到增强和培育提高。学习经济知识,培育经济意识,增强持家理财能力及参与经济活动组织与管理的才干,即通常被称为"财商"的内容,已成为今日市场经济社会居民个人的必修课。
个人自觉主动投入各类经济活动,自主独立地参与并控制其资源配置与经济活动运行,有意识地运用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源,使得在面对各种经济行为前,能够依法做出自主抉择与决策,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效用提高。
市场经济社会里,传统的经济统制与管制已完全放开。今天已经是劳动者自由当家作主、自己说了算、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时代。就业上是自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做双向选择,按契约办事。其它投资、收入与消费事项也莫不如此,都依赖于市场之调节。市场经济在某种层面而言,是一种自主选择经济。大家依赖其个人拥有的各种人力物力,有形无形,乃至经济物质与非经济物质,生产、消费乃至金融、投资属性的各种资源,在各种劳动力就业市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市场、证券投资市场乃至技术市场上,给予自主随意选择,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以使最终配置结果能体现个人这种选择的要求。
(四)个人经营权利及实践
个人拥有自主支配其拥有资源,自主抉择配置,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与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权利。个人作为经营者,固然在经营其拥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管理,以谋取利润之行为,这是一种经营。但广义的经营则还包括:(1)个人作为劳动者运用支配其劳动力和知识才干;(2)个人作为消费者运用支配其生活消费资料;(3)个人作为投资者运用支配其金融资产。这三方面都需要通过预测、计划、决策和选择,将其拥有资源做合理配置,以期获取最大报酬收益、消费效益乃至投资利润。这种选择、预测、决策、计划、核算、分析、考核等,正是作为一个合格经营者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个人作为经营者,其经营的内容绝不只是经济物质的经营,经营收益也不只是经济物质钱财的收益,还包括经营者自身素质提高、潜能发掘、人生价值实现等事项。即作为一个经营者,如何将经营者自身视为一种待经营开发的对象,充分认识和评价自己,包括特性、长处、缺陷及待开发的潜能、现有知识结构及评价,有何需要完善补充之处;还有个人拥有的时间(职业活动而外的自由发展时间)是否充裕,精力是否充沛、心智是否健全、身心是否健康等,对个人的基本状况做出全面剖析与评价。还有个人对社会关系,各种可资利用的人际关系网络,职业、社会地位、所处行业及发展趋向等。如此这般,都需要全面洞察精细,这都是个人作为待经营开发的对象,需要考虑做的各项工作。
在"物"的经营和"人"的经营两者之间,后者无疑是更为重要,具有更大难度。个人在这里不仅是组织经营的主体,也是用于经营的对象,在某中程度而言,又正是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实施其权利的真实体现。积极认识自己,大力开发自己的潜能,对个人的一生发展历程预为筹划,即经营自我、自我经营等,都是目前大家论之较多,亟应引起社会积极关注的话题。
[ii]刘诗白,《个人主体论》,四川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iii]张曙光,《繁荣的必由之路》,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5月版。
[iv]张展新、张文中,《公民经济主体资格初探》,《经济日报》1989年《理论探索》版第179期。
[v]冯文荣,赖德胜,李由合著《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
[vi]徐州全,《论我国居民资源主权残缺对经济增长的拖累》,《经济问题》1999年第10期。
[vii]夏兴园《个人投资:中国转轨经济学尚待开垦和耕耘"处女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viii]张天星,《建立个人经济独立性的积极作用》,《当代经济科学》
1999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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