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以寻求和建立养老保障的新机制,已受到社会的积极关注。美国开办的反抵押贷款,为此找到了一条好的途径,对将老人居住的住宅转化为养老期间的现金收益,改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一贷款模式是否在我国也有相当的开办市场,市场的需求关系应是如何,那些家庭个人需要参与这一业务?对这一问题的预先探讨应是很有意义的。本文谨对此组织较深入的研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国推出了一种新的房地产贷款方式——住房反抵押贷款。这是指居民以自有产权的住房作为抵押,定期向金融机构取得的主要用于养老用费的贷款,其放贷对象是无固定收入而又有自有住房产权的老年人,并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贷款到期则以出售住房的收入或直接以该住房资产还贷。这种贷款可以是一次性取得,也可以是按月或在一定信用额度内根据借款人需要做自由支付。反抵押贷款在居住年限或者说老年人生存年限内无需还款。申贷人最终死亡时,用该住房归还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其特点是分期放贷,最后一次性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总额随时间延长、分期放贷而增长,负债增加,自有资产减少。这种贷款之所以叫"反抵押贷款",在于它的现金流方向与传统抵押贷款相反。其原因是它是以房产为抵押,借方(房主)从贷方(抵押贷款机构)取得现金,而不是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现金从房主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鉴这一养老模式的基础之上,我们提出了较为接近的"售房养老"模式,以期能对我国的养老事业发展及养老资金的筹措等,增加一种新的思路。
反抵押贷款或售房养老模式的推出,确实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稳定的现金来源,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比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辛苦一生挣钱买下住房,虽已付清购房的抵押分期付款,房子的价值也比原先买价大幅度增值,但退休后的生活里,因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财产税等,使他们有限的固定收入是入不敷出,使他们往往成为"房子的富翁,现金的穷人",或不得不濒临卖掉房子,自己被扫地出门的命运。我国的这种状况也不在少数,如许多所谓的成功人士就讲到,花费上百万元购买住宅,可称谓是"百万富翁",但却无法找到做一名"百万富翁"的幸福感觉。如为买房还欠账累累,则每日要考虑攒钱还贷更是辛苦。住房有了,晚年期的养老又是一大问题。若能通过以房养老,使同一幢住宅能够发挥居住、养老的双重功用,显然为大家求之不得,反抵押贷款或售房养老模式的提出,正为此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较好思路。[1]
以住房反抵押贷款或售房养老为代表的以房养老模式,能否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研究问题颇多。售房养老制度的推行中,除了良好的愿望,设计精巧的制度外,还须考虑相应的社会家庭的影响程度。一是居民是否愿意接受这一方案,有多少居民愿意也能接受这一方案;二是有关特定金融机构能否成立,此种事项一般的小机构是不可能拿得下,而必须建立特定的售房养老机构办理此项业务,或者在有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这种业务。此外,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如金融管理部门、保险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的联手协作,对此实施必要的协调监控功能。再如,这一业务的开办需要创造那些条件,市场供求状况如何,那些人员适应于这一养老模式,那些机构适合开办这一业务,都是值得给予重点考虑的。以下谨对此予以特别探讨。
具体到我国目前的住房产权的状况,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公房产权私有化等举措的推出,又有房改房、公房、商品房等多种区分。居住者对此拥有的权利显然是不完全相同的。这就对售房养老模式带来相当的障碍。产权不清,或该住房对该住房只拥有不完全的产权,或虽拥有完全产权,但在住房的支配处置上却又有相当限制条款的住房。特定机构也同样不能将这些住房纳入到自己的购房抚养计划,以尽量避免因产权不清晰而带来的种种风险。这类住房目前还是较多的。
比如,房改房的遗留问题,房主为某单位职工,单位将住房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将住房出售给职工(一般而言,房改价相对于市场价而言,往往不到市场价值的30%或更低),职工购房后也都是三证齐全。这种房改房的产权可能很明确,完全归属该购房者所有,权利证书也可能是三证齐全。但在该房改房的支配、处分及其收益的分配上,却又受到众多的限制。该单位又会规定种种限制性条款,如必须将该房屋出售给工作单位等等。这就使售房养老模式的大规模推行受到相当的限制。另外,经济转型期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大量遗留问题,也往往使得住房虽购买该房屋数年,但房产权证却迟迟未能到手,这都使得本售房模式的推行受到若干的限制。我国目前的住房产权的权属中,虽然拥有住房产权的城市家庭已占到近半数比例,但其中占据多数的还是房改房推行的结果。居民自购商品房,拥有对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并不为太多。房改房显然在其产权处置、支配方面受到当年限制,还只能称之为不完全产权。
(三)子女与父母分居(四)经济状况适中
当老年人的经济物质基础是甚为雄厚,金融资产充沛,既有可观的钱财用来养老,又有很好的住房用于居住之时,是不会考虑也不必考虑用房产养老。而老人的经济物质条件较差,或者没有自己独立拥有的房屋,或者即使是拥有房屋,也是破旧狭小、很难界定一定价值时,也很难指望它会作为自己养老的资本。购房抚养机构也不会将这类住房纳入自己的业务操作范围。所以,能够考虑这一养老模式的,大多是经济物质状况居于中等水平者。当然,富有的老年人并非完全不能运用这一模式,穷有穷养,富有富养,通过这一做法,富有的老年人可以将晚年生活安排地更为舒适、奢华。如家庭的居住状况很差,所住房屋是既小且破旧,坐落地段又不佳,在价值评估中很难上档次时,也无法适用售房养老模式。这种老人可以采用的一种手段,就是将这一住房出售掉,然后居住到养老院去养老,生活更易于安排。
(五)城市或城郊家庭
老人地处城市,尤其是欣欣向荣、经济快速增长的城市,住房的价值很高,且在不断增值之中,住房的变现转让也较为容易。这类住房作为申请售房养老的对象是很具备条件的。但如该房屋是居处农村,或经济发展缓慢,增值幅度不大的不发达地区,则因价值低,不易变现等,很难推行这一政策。可资以对比的是,城市的住房一般是价值大,变现容易,在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能够得到银行的首肯做抵押担保或反抵押,从而轻易的取得贷款。而农村家庭的子女在考入大学,需要申请助学贷款时,其自有房屋则被明文规定不能用作贷款的抵押担保。这之中是否有地域、城乡歧视的因素在内,不能简单加以推定。但也反映了农村房屋之现实。
坐落于农村的住房,是不能列入特设机构的收购扶养计划的。这些住房的明显缺陷是交易差、变现能力弱,住房的价值低。城市是流动、开放的,农村则几乎处于封闭状态。农村的住房除了本村的村民外,很少有其它人员能参与购买。这就限制了住房的交易和变现行为。但是,位于城市的近郊区、卫星城镇、经济发达地区靠近镇乡机构所在地的住房,则会因城市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大,无疑具有较大的开值空间,会有较多的市场行情和变现机会。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128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