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如何购买二手房—“合资购房、顺序占有”的新房贷模式介绍- -| 回首页 | 2004年索引 | - - 异地集中养老模式研究

以房养老模式研究的提纲

                                      

我们提出了以房养老的全新养老模式,但以房养老应当怎样养,都包括那些研究内容,对这一事项的研究,都包括那些方面,就是大家异常关注.本文谨列出应予研究的基本提纲.以供志同道合者参照.


以房养老模式研究的提纲
一、以房养老的理论

1.什么是以房养老?

2.以房养老有何理论依据?

3.今日为何要提出以房养老的理念?

4.以房养老的经济社会背景为何?

5.今日为何需要以房养老?

6.以房养老与养儿防老的利弊评析?

7.以房养老与货币养老的利弊评析?

8.如何实现以房养老?

9.以房养老理念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对以房养老的意愿和参与度为何?

10.以房养老是否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11.以房养老与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处置。

12.以房养老与家庭生命周期。

13.以房养老与家庭个人的资源优化配置。

14.以房养老与代际财富传递。

15.以房养老与不动产向货币资产的转换。

16.不动产如何实现向货币资产的转换以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17.房产能否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18.房产如何发挥养老保障功用?

19.我国居民养老保障的状况,缺失。

20.我国居民拥有房产的状况的调查。

21.我国居民拥有房产的价值评估。

22.我国居民拥有房产的功能发挥及缺失。

23.以房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应具的地位及功用。

24.以房养老的宏观经济效应。

25.以房养老将对宏观金融保险业的推动效应。

26.以房养老对房产交易、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

27.以房养老的微观家庭效应,将对家庭代际关系、财产继承、养儿防老的变革。

28.国家财税政策对以房养老的激励与推动。

29.以房养老将会遇到的各种风险。

30.如何防范以房养老中将会遇到的种种风险?

31.养儿防老、货币养老到房产养老的发展历程。

32.房产养老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的介绍。

33.房产养老的古今中外的实际运作的状况介绍。

34.住房的居住功能、投资融资功能到养老保障功能的发展进程。

二、售房养老模式

1.什么是售房养老,如何实施售房养老?

2.老人如何通过售房以养老?售房养老的操作程序及步骤为何?

3.售房养老可发挥的积极功用为何?

4.售房养老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5.售房养老中每期房款支付额度应如何界定?

6.出售住房产权以获取养老金,保留住房使用权以生活居住,能否行得通?

7."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人养房与房养人两者关系的调处?

8.要实现以房养老的目标,对人们购建住宅将有何影响?

9.以房养老的推出,对家庭生活组织将会有何影响?

10.以房养老的目标推出,将对家庭人际关系协调产生何种影响?

11.以房养老能否替代养儿防老和货币养老?

12.以房养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所有的老人都适合于以房养老?

13.货币资产与住房资产两者的关系应当如何把握,两者的表现形式如何发生转换?

14.住房产权与使用权的形式转换?

15.用现金购房和房屋变换为现金的形式转换,转换的功用探讨。

16.家庭财富的积累,金融资产积累、人力资本积累与住宅资产的积累,三种形式的财富积累的利弊对比。

17.哪些机构适合开办售房养老业务,本业务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

18.售房养老业务的属性界定,投资、储蓄、保障或养老消费。

19.售房养老开办有哪些负面效应?

20.售房养老模式推行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表现与防范。

21.售房养老模式推行的住房价值波动的风险及测定、防范。

22.售房养老模式推行预期存活寿命与实际存活寿命差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23.售房养老模式推行利率、费率风险、测定与防范。

24.售房养老模式推行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风险、测定与防范。

25.售房养老模式推行支付风险与标的物风险及防范。

26.实际存活寿命超出预期存活寿命时,由谁来承揽亏损风险?

27.长期资本预算中,利率的影响因素及走向测定。

28.售房养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29.售房养老合同相较一般寿险合同的特殊性(货币与住房资产的变换)。

30.售房养老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机制应如何确定?

31.售房养老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32.区位理论与房产价值变动关系探讨。

33.由谁来开办售房养老业务,业务开办需要具备的特殊资质要求?

34.售房养老业务开办将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出哪些特殊要求?

35.谁来参与售房养老业务,参与本业务应具备何种资质要求?

36.售房养老业务开办中,每期售房价款应如何计量界定,计量界定中需要涉及哪些因素?

37.特定机构如何处理运营购进的大批房屋,房屋价值能够偿付所支付的房款吗?

38.特定机构如何防范和处置可能会发生的经营亏损问题?

39.特定机构购进老年人的房屋,所需资金应如何筹措?从哪些渠道取得资金?

40.特定机构占压在购进房屋上的巨量资金,如何才能搞好用活?

41.住房资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否适用于售房养老模式?

 
三、反抵押贷款

1.何谓反抵押贷款,反抵押贷款开办的业务种类应当有哪些?

2.何谓反向抵押年金贷款,同一般反抵押贷款的运营有何种差异?

3.反抵押贷款的属性界定,贷款、投资、寿险还是证券业务?

4.反抵押贷款与一般抵押贷款有哪些差异?

5.哪些机构可以开办反抵押贷款业务,对机构有哪些资质要求?

6.反抵押贷款与售房养老的异同评析,何种方式更适于开办?

7.机构开办反抵押贷款后,同普通抵押贷款的运营、资金流向有哪些不同?

8.开办反抵押贷款后,会对借款老人的生活发生多大影响,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加老年人的退休收入,对此的调查测算。

9.反抵押贷款业务由寿险公司开办或由银行开办,会有哪些不同?利弊评析。

10.反抵押贷款在我国推出的可行性,市场供求状况如何?

11.人们是否乐意于参与反抵押贷款业务?意愿和能力。

12.反抵押贷款推行中的利率应当如何测定,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

13.反抵押贷款的期限是事先讲定,还是依照老年人实际存活时间而定?

14.当抵押房产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当做何处理,老年人如何安置?业务开办机构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15.哪些客户可以参与反抵押贷款业务,哪些客户则不应被允许?

16.反抵押贷款推出后,能否给予适度的财税政策激励,如何给予,给谁激励,不给谁激励?

17.反抵押贷款的每期应给付额度如何计算确定,计算方法有哪些?

18.客观因素发生改变后,每期给付额度应否调整,如何调整?

四、其他养老模式

1.养儿防老、遗产继承的天然优越性的揭示,今日市场经济社会里如何对这一优越性的继续发扬光大。

 2.家庭空巢化、独子化和高龄化,对养儿防老、遗产继承的影响,对这一影响的应对举措。

3.遗赠抚养行为的揭示,对其超经济学行为的理论解释和实践修正。

4.大规模、市场化运作的售房养老模式对一对一式的依存于伦理亲情的遗赠扶养行为的替代。

5.遗赠扶养行为的天然具备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6.代为赡养父母的行为剖析。

7.老人出售住房,入住养老公寓的集中养老模式的启迪。

8.老人大房换小房,资产置换以养老的模式。

9.老人出售房屋并重新租回(售后回租)的经济合理性的剖析。

10.老人出租大房并租入小房的资产租换以养老的模式。

11.老人出租部分房屋,招待房客的模式。

12.老人合作共同居住的模式(有房老人招租无房老人共同居住)。

13.老人将住房出售与子女的家内购售行为的剖析。

14.老人异地集中养老,到郊区、县镇养老的模式。

15.还本投资入住养老的行为剖析。

16.老人投资共建养老公寓并入住养老,投资返还的模式。

17.五保户集中供养的模式,集中供养的利与弊。

18.养老公寓、养老院的设计如何适应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入住老人有哪些要求,如何给予满足?

19.养老公寓的建造出售如何适应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和特点?养老公寓建造中的资金筹措问题?

20.养老公寓的共同集资建造,投资入住返还等模式创新?

21.如何为老人"以房养老"提供一个可自主选择的大菜单?

22.区域之间合作养老的可行性,对加强区域合作、区域间拥有资源优化配置可发挥意义,移入地与移出地的积极效应如何体现?

23.房地产信托行为可对以房养老发挥功用。

24.房地产金融的制度创新与观念剖析。

25.金融保险如何全方位地介入房地产业,房地产金融的实质性融合一体。

26.养老资源的含义、内容、类型划分。

27.养老资源间的重新融会配置,改善养老资源的拥有结构。

28.反抵押贷款资产的证券化问题,与一般贷款资产证券化相比,有何特点?

29.反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如何具体运作?

30.养老资源在整个社会资源运用中的地位及可发挥功用?

31.养老资源合理适度的研究。

32.养老事业的观念创新与制度创新问题。

33.养老事业开办的规模效应。

34.养老院开办大规模养老的成本是升高还是降低,成本的核算问题。

35.居家养老与养老机构养老的利弊分析。

 

【作者: 柴效武】【访问统计:】【2004年12月27日 星期一 19:37】【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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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yjm   2006-03-05 13:07:21   

别忘了在中国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只有最多70年。(开发商拿到时开始计算)等业主买到时已经少于70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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