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的房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能够在舒心适意的住宅中幸福地度过晚年,是众多老人所无比神往的。但购房的资金从何而来,资金短缺时又应当采取何种有效举措,是很需要给予深入探讨的。本文提出了"合资购房、顺序占有"的新房贷模式,并对此新贷款模式的基本状况给予了初步的介绍。
摘要:老年人养老的房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能够在舒心适意的住宅中幸福地度过晚年,是众多老人所无比神往的。但购房的资金从何而来,资金短缺时又应当采取何种有效举措,是很需要给予深入探讨的。本文提出了"合资购房、顺序占有"的新房贷模式,并对此新贷款模式的基本状况给予了初步的介绍。
作者介绍:柴效武,男,1953年9月出生于陕西延安,现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住房养老保障、财务会计、家庭经济等。
关键词:"合资购房、顺序占有" 新房贷模式 购房养老
一、问题的提出《广州日报》2003年6月16日发表文章《不要轻信"包搞掂"》。文中指出,"姚女士今年刚好60岁,膝下无儿女,遂打算在越秀区买套二手房养老。因姚女士只有积蓄12万元,而看中的二手房价格为20万元,余8万元一时无法筹借。某中介公司为促成这桩买卖,极力游说姚女士办理按揭贷款,并应承按揭手续可很快搞掂。"姚女士经不起经纪人多次怂恿,决定购置该套房,当场与中介公司签署买卖合约并交1万元定金。可事隔两星期,该经纪人告诉姚女士"年龄偏高,银行方面不能通过贷款审批,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因资金无法准时到位,令姚女士陷入借钱购房或"挞定"的两难境地。文章认为,"市民在购售房时应对中介所说的话留一个心眼,并在签署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将先前一些承诺写进合同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X天内,仍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应马上退还定金'等字句"。
但本文则反其道而行之,要提出如下询问:(1)为什么银行不能给姚女士发放按揭贷款,银行是否应当将发放贷款的范围大幅度放宽,像姚女士这样的退休老人,也能够在需要时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2)姚女士单身一人,为何要通过购买二手房的形式养老,靠手头的12万元积蓄住养老公寓,是否可将问题解决的更为简单?(3)姚女士是无儿无女,即使是一幢使用日久的二手房,也足以使用相当长时间,最少也超出姚女士本人的寿命。且显而易见的是,人死亡后即不会再有任何耗费,而住房"死亡"后仍有较高的地价尚待利用。姚女士身故后所遗留房产尚具有的相当价值,就成为一大浪费,只能无偿交付与社会。(4)姚女士虽说拥有12万元现金,对养老而言是既不为多,也不算过少。但要度过长期的养老生活,尤其是预备养老中可能会发生的某些生病、残疾等意外变故,手头显然需要有一笔额外钱财做准备。现将这笔积蓄全部用于购买房屋,并为此而负债多多,显然有欠思虑。再说,即使银行同意给予姚女士一笔贷款,日后每一时期的还款也是一大负担。老年人在养老期间,应是"轻装上阵",现为买房背负如此一笔债务,显然很不明智。
老年人临近退休时,为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个较满意的结局,往往会考虑在何处养老,如何养老的问题,并很希望能购买环境地段好的新房,以舒心适意地度过晚年生活。但现今尚有众多老人并不完全具备购买新房的经济实力,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按照目前的房贷政策,又不具备这一申贷资格。事实上对该老人而言,贷款购买新房后,每月有限的经济收入除供给日用生活开销外,也不可能有更多的现金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在此状况下,老年人购买新房的愿望又将如何实现呢?姚女士应当如何做法,才是最为明智的呢?笔者想提出如下举措,供姚女士和类似的老人们参考:
(1)姚女士用这笔12万元的积蓄款住进养老院,或档次较高的老人公寓。这对老人养老而言,应当是最为理想。对无儿无女无牵挂的老人是更为合适。可保证晚年生活舒心适意。
(2)用这笔款项办理养老寿险,每期再从寿险公司取得款项用于租房和养老。如此做法可保障晚年的经济钱财方面不会发生短缺,即使因岁数延长也有寿险公司给予支持,个人不会出现恐慌。
(3)用这笔钱财同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员合资购买住房,同时签订合约并公证。合资购买到的住房,也是由姚女士首先居住,一直住到寿终正寝为止。等姚女士死亡后再将该住宅的产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付与对方所有。这可称为"合资购房,顺序居住支配"。双方各自出资的比例,则应由大家仔细协商一致。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最好再由公证处给予公证服务。
(4)如欲使本合资购房业务举办地更为郑重、规范,减少一般合资购房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合资购房的对方也可以是银行、寿险公司或房地产公司。我们可以设想的一种联合购房协议,即由银行与老年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老年人先居住直到死亡,死亡后房子产权全部归属于银行,由银行自由处理。本模式的基本操作程序,可以表示为:①银行向某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②某人持贷款再加自有资金若干购买住房(实质为银行与某人合资购房);③某人居住该幢房屋;④某人死亡,住房归由银行拥有;⑤银行出售该住房,用售房款补偿原出资款;⑥银行计算在整个期间的投入与产出的收益或亏损。银行是否全然不能为老年人购房提供贷款呢?并非完全如此。如果老年人贷款是用来买汽车、旅游、高消费,买家用电器,或是要上老年大学申请助学款,因系消费项目,是无法保值增值,在其缺乏资金时强令要求归还的。而贷款得到的住房,则完全可以用来做抵押和担保,即使在申请贷款无从归还时,也有该幢住房作为还款保障。这里提出"抵押贷款买房,反抵押贷款养老"的新贷放归还的贷款模式,事实上是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
三、新型房贷模式的介绍上述第四种方式意味着金融保险部门应当推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这种新金融产品是将我国目前盛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与目前在美国出现的一种专门用于老年人的,被称为"反向抵押"的贷款品种相结合,可称为"抵押贷款买房,反抵押贷款养老"。如本例中的.姚女士年龄60岁,现拥有12万元,希望购买该幢住房的房价为20万元。预期姚女士尚有存活寿命为15年,现从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贷期15年,再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即可将此住房买下来。姚女士如何在有限的15年里归还贷款的本息呢?不必操心。在贷款购房的同时,再用该幢住房做抵押,向银行申请获取反抵押贷款10万元,期限15年。每年可从银行取得6667元资金,正好用来归还向银行的购房贷款。至于日常生活用费开销,则由老人依靠其它渠道取得[1]。到15年期满,老人的寿命行将结束时,再将该住房的产权及使用支配权全部交还银行,用该房屋剩余的价值抵付抵押贷款的利息和反抵押贷款的本息。
这一抵押与反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新贷种是较为复杂,难以理解。但如将其变换为"整笔长时期贷款,到期用住房还贷",即姚女士向银行贷款10万元再加自有资金购入房屋(同一般购房贷款不同的是,不需要每期支付购房贷款本息,而是于贷期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最终的还本付息也并非用货币还贷,而是经历15年到期时(实际为姚女士死亡时),用作为抵押的住房来归还贷款本息。这一事项还可理解为银行与老年人"合资购房",即姚女士同银行合资购买住房,购买后首先由姚女士使用,待姚女士身故后再将该住房的产权与使用权全部交付于银行。这样更容易解释得通。
四、新房贷模式推出的意义1.孟晓苏 《应建立房产"反向抵押贷款"寿险服务——关于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发展》2002.9
2.柴效武、徐智龙 《售房养老模式推行中"柠檬市场"分析》,《浙江金融》2003年7期。
3. 柴效武、余中国《售房养老模式运作中的风险及防范》,《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7期。
4. 《Aging and Housing Equity》(Steven F. Venti and David A. Wise,July 2001)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128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