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事物都有自己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售房养老模式也不例外。本文从社会保险的历史欠账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不足和农村养老存在的困难,分析售房养老可依赖的现实背景。
售房养老模式的提出及背景
柴效武 徐智龙
[摘要]任何一种事物都有自己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售房养老模式也不例外。本文从社会保险的历史欠账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不足和农村养老存在的困难,分析售房养老可依赖的现实背景。
[关键词]售房养老模式 社会保障 房地产
一、 售房养老模式的基本思路
家庭有关购房、养老再加子女抚养教育资金的筹措,是需要旷费时日,且耗资巨多的。一般而言,子女抚养教育费是父母在子女年龄尚幼时即需筹措资金,预为准备购建房屋及相应的室内装修、家具陈设用费,则需要通过长期的资金积累与调度安排。考虑一生的居住适意,要使住房能在有生之年为自己发挥最大价值,自然是购建越早越好,倘若象目前大多数家庭出现的那样,工作劳累了一辈子,终于积聚了一笔钱财,等住房到手,安然享用时间不大,个人的大限之年即将到来,也是很遗憾之事。晚年退休后的养老费则需靠工作之年预为筹措,要通过长期储蓄或养老保险来解决问题。
从另一种角度考虑问题,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用费是一种纯消费,货币支出后不可能再收回,而购建住房则可称为一种投资性支出,购建房用费是随着房屋的居住而逐年折旧摊销,到该住房寿命期满时变得一钱不值,而该幢房屋附着的地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会下降,还会上升。且按一般状况而言,鉴于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该地价增值的幅度或者还会远超出其房价的贬值的幅度,从而使该房屋的价值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价位,甚至远远高出于当初购建新房时的全部开销。考虑购房事项及其价值运动的特性,可为这里提出购房养老的新养老金筹措方法打开一条新的思路。
倘若住房是某人于30岁购买,考虑今日的人生平均寿命为75岁,倘有45年的存活期,住房寿命一般也足有45年。住房寿命期满时,人生也即将寿终正寝。这时房产本身的价值已所余无几,而其附着地产倘存有相当价值。考虑地价增值的特性,这里是否可提出一种新的理财设想:可否用该地价应有的价值,通过某一种制度安排,来养度该成员的晚年。如此,前文谈到人生的三大负担,养老负担即可予完全消除,即不必考虑筹措养老用费事项。而只要在临近退休时,通过某种融资变现的手段和机制,将该所房屋的产权出售,使用权则完全保留,留作自己晚年居住。正如房屋出售后使用权仍保留居住以外,售房价款也不能一次性全部拿到手,而只能是按售房总价款除以预期可存活年份,得出每年应收回价款,待该成员死亡后,该房屋始归购房人所有。
这一设想的具体操作思路,可设想如下:该成员在有生的工作年限里,不必再考虑退休养老的资金筹措问题,只是在临近退休之时,通过某种融资变现的手段和机制,将所居住的房屋的产权出售给某一特定机构,房屋使用权则继续归由自己保留并长期居住,实际居住年限正是该成员的尚可存活年限,到该成员寿终正寝时,再将该房屋的使用权移交给该特定机构自行支配处理。在这种售房求扶养时,购房扶养者与售房被扶养人两者间,后者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仍保留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购房者购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马上拿到该房屋的支配权利。正如房屋出售后使用权仍继续保留长期居住外,该房屋产权出售的价款也非一次性清算交付,而是由该特定机构在该成员退休尚存活的年份里,每年中分别按月份或季度向该成员支付售房价款作为其养老用资。购房者为此也不必将房款一次性交与对方,而只需要在其预期生存寿命年度内,按年或月付与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其养老用费。售房者虽将房屋售出,却不可能一次性收到全部房款,而只能在有生之年每年得到相当于养老费的部分的房款,以供生活用费。这种新养老模式,可称之为"售房养老"。
正如任何一种解决方案的提出都有自己的背景一样,售房养老模式的提出也有自己的背景。文章的第二部分回顾中国养老制度的历史欠账,为减轻在工作的一代人对养老保险的工资提取率的负担,可以通过延长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支出标准和通过售房达到个人自我养老三种解决方案,比较得知,第三种方式的弊端较少,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动荡。第三部分建立在我国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不足的背景,再结合分析需求不足的原因,发现售房养老能有力的刺激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第四部分分析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四二一"家庭格局的形成,"孝子"道德观念日益淡泊,农户想使晚年生活有保障,务必接受售房养老。本文是作为一种思路提出,旨在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关于售房养老的其他相关思想,以后的文章将会详细阐析。
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历史欠账问题
1997年6月,国务院开始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这一办法规定,企业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第二是个人账户部分,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度除以120。企业以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规定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对于上述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根据刘贵平(1999年)(1)的观点,这一方法存在如下的问题。第一,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倒退,本应属于职工个人养老金的,却被挪用做固定资产的再投资,使这代人的养老账户是空的。第二,由于第一个问题的存在,就会出现那么一代人,他们在新的养老模式刚刚实施的时候,只交了少数几年的养老工资,但是他们却享用了一辈子的养老待遇。虽然,他们比那些没有交纳养老工资的职工付出的多些,但是终归他们的所得大于他们所付出的,从代际转移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净获益者"。第三,由于第一、二问题的存在,使得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他们不仅要为自己支付未来的养老费用,而且还有为上述那代人的养老费用,也就是说这代正在工作的人要养活自己和上代人这样两代人,所交纳的各种养老费用占到工资的30-40%,令他们无法承担。第四,无论养老金采用何种平衡方法,都无法回避历史欠账问题。要回到一种健康的平衡状态,这个时期足足是一代人工作(从1`997年6月开始工作)的时间。这种"水中强按葫芦"的平衡方式的消极性是明显的。不仅"净获益者"而且"净贡献者"晚年生活的不好,这样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为度过养老保险的非常时期,形成养老保险平衡的良性循环,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支付标准;借助售房养老模式的自我养老。第一种方案在劳动力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目前中国的青壮年富余劳动力数量居高不下,推迟退休年龄,一方面失业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使社会经济效益下降,老年人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比青壮年低是个不争的事实。第二种方案也是不可行的,中国目前的养老金支付标准仅仅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再降低支付标准,虽然可以减轻在工作一代的负担,但是老年人的生活就得不到基本满足。这有悖于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第三种方案是可行的。"净获益者"在计划经济时代一般都有自己的房产。假定他们是20岁工作,男人的平均寿命是72岁,女人的平均寿命是73.5岁,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产使用权是70年。如果他们工作是刚从单位分到房子,到他们临终时,地产的使用权期限还有将近20年,房子本身价值大小我们先不要考虑,但地产还是有价值的,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还会呈现上升趋势。因此,这些"净获益者"接受售房养老来实行自我养老为主,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接受社会养老保险为副,他们的养老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以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平衡将会走向良性循环。
三、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不足
表1: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供给和有效需求(单位:万平方米)①1②
| 年份 供求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供给 | 1720.6 | 3466.4 | 3970.4 | 5313.3 |
| 需求 | 1097 | 1035 | 1093 | 1202 |
| 供给过剩率 | 56.85% | 234.92% | 263.26% | 342.04% |
| 指标 | 1953 | 1964 | 1982 | 1990 | 2000 |
| 家庭户人口规模(人/户) | 4.33 | 4.43 | 4.41 | 3.96 | 3.44 |
| 65岁及以上人口(%) | 4.41 | 3.56 | 4.91 | 5.57 |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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